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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好运北京体育赛事官方网站  2007-09-17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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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重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举重裁判员队伍建设,保证举重竞赛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方举重主管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中国举重协会对举重的国家级以上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第四条 举重裁判员应该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热爱祖国,热爱举重事业,热爱举重裁判工作。

  第五条 举重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

  第六条 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不徇私情,秉公执法。

  第七条 举重裁判员应努力学习和钻研举重项目运动的竞赛规则、裁判法,不断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裁判业务能力。

  第二章 技术等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举重裁判员的技术登记分为国际一级、国际二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举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举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举重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举重二级裁判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举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举重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技术监督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举重一级裁判,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举重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举重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举重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担任技术监督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举重国家级裁判,由中国举重协会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至少两次在全国性比赛中担任技术监督以上职务的国家级裁判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申报举重国际级裁判,由国际举重联合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级举重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举重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他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举重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为出现明显错判,至少十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可以有省级单位推荐,中国举重协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举重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举重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以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更换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中国举重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中国举重协会根据举重具体情况,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将举重国家级裁判员划分为若干档次,规定举重项目各级裁判员申报年龄和临场裁判员的最高年龄。

  第十七条 各级举重裁判员审批单位必须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晋级考试。通过考试者应当将裁判员等级申报表和本人裁判员证书一同交中国举重协会,并申报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三章 举重裁判员注册

  第十八条 举重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需向中国举重协会注册登记。不注册者,不予安排下年度的裁判工作。连续两次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裁判技术等级称号,其裁判证书失效。

  第十九条 裁判员实行暂停注册制度,对于出现下列行为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实行暂停注册:

  1、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者;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执裁工作和不请假者;

  3、无故不参加培训者;

  4、不能胜任工作者;

  5、违反裁判员守则者;

  6、考试不合格者。

  第二十条 裁判员按中国举重协会规定的注册年龄要求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

  第二十一条 举重项目国际级和国家级裁判员以奥运年为注册年,注册时间为当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0日,注册期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管理部门将其资料收集齐全后,一并到中国举重协会进行注册,每人交纳注册费100元,携带免冠2寸照片三张并填报注册登记表,加盖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家体育总局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中国举重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举重裁判必须持有经过注册的裁判员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全国举重比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四章 裁判员选派

  第二十六条 中国举重协会负责选派和聘请举重比赛的裁判,各个比赛的裁判选调通知在比赛开始前至少二个月内下发。

  第二十七条 全国举重比赛,技术监督以上职务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省级举重比赛,技术监督以上职务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地、县举重比赛,技术监督以上职务分别由一级和二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地、县级举重比赛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三级以上。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的选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为了保证全国举重比赛裁判工作的高效、有序,在选调裁判时,中国举重协会采取承办地临近省份优先考虑原则。首先从承办地临近省份选调裁判,然后考虑从其他省份选调。

  第二十九条 中国举重协会责成竞赛秘书长于比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必须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赛区不予承担。

  第五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各级举重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全国各级举重裁判工作;

  2、 参加中国举重协会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3、 监督本级裁判组织执行各项裁判员制度;

  4、 接受比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5、 对于举重裁判队伍中的不良现象有检举权;

  6、 对于本级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向上一级裁判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举重裁判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 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举重比赛中公正执法;

  2、 钻研举重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3、 培训和指导下一级裁判员;

  4、 承担中国举重协会指派的裁判任务及担任下一级举重比赛裁判工作;

  5、 配合中国举重协会进行有关裁判员执法情况的调查。

  第六章 举重裁判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裁判员参加举重比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从裁判员到赛区开始,就要遵守不与外界,特别是运动队联系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举重裁判员审批单位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培训,并对本单位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各级举重比赛的竞赛秘书长和技术监督,应当对参加比赛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并在其裁判员证书内填写考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员的处罚分为;警告,取消该次比赛(含联赛)裁判资格,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举重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并报中国举重协会备案;裁判员被停止裁判工作两年、撤消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中国举重协会批准,由中国举重协会发出通报。

  第三十六条 赛事裁判选调通知下发后,无法前往赛区的裁判必须通过其裁判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单位请假,说明合理原因。全国性比赛要向中国举重协会请假。对于在没有任何情况说明就随意不参加举重竞赛工作的裁判,停止其裁判工作两年,并通报全国。

  第三十七条 比赛结束后,全体裁判要按时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裁判主管单位。

  第三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竞赛秘书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

  1、 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

  2、 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参与赌博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3、 在比赛中执法不公,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停止裁判工作两年。

  第三十九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消技术等级称号,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

  1、 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2、 在重要比赛中,出现明显错判、漏判,造成恶劣影响;

  3、 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来源:中国举重协会